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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作者:时间:2015-07-10点击数量:

来源: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发布时间: 2015-07-09

国科金发财〔2015〕47号

各依托单位:

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5〕15号,以下简称《资金管理办法》)业已发布实施,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2015年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,均按《资金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二、对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,其研究经费、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、劳务费的管理和使用,原则上按照《资金管理办法》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根据项目研究工作实际确需调整预算的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,报依托单位审批。鉴于原劳务费预算比例较低,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增。管理费预算仍按原规定执行,不得调整。

三、2015年以前批准资助并于2015年结题的项目,其结余资金的管理按《资金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四、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,以其获得资助的项目预算为基础进行汇总,按年度集中核定审批。核定审批的起止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—12月31日。对于支持科研活动的非研究类项目,不予核定间接费用,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调研项目,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,数学天元基金,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。

五、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照《资金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比例核定。对于实行固定资助强度的项目,按固定额度核定(具体见附表),其中的绩效支出预算,应依据经批准的项目直接费用预算,严格按照《资金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方法计提。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,避免重复购置以至造成闲置、损失和浪费。

六、间接费用拨款实行按项目执行期,分年度平均拨付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,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,依托单位的间接费用随之调整。具体办法是:

(一)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,已拨付的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,未拨付的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;

(二)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,同时缓拨其间接费用;

(三)因故终止执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,同时停拨其间接费用;

(四)因故被撤销的项目,停拨未拨间接费用,并收回已经拨付的间接费用;

(五)因其他因素致使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,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

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

2015年7月7日